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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8号所述,区内企业可以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,请问,区外企业是否需要拥有相关原料的出口资质?区外企业委托加工视同出口吗?

问题:按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所述,区内企业可以承接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,请问,区外企业是否需要拥有相关原料的出口资质?区外企业委托加工视同出口吗?
回复:您好!公告 〔 2019 〕 28号所称“委托加工”,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,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,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(区外),收取加工费,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。委托加工用非保税料件由境内(区外)入区时,海关应当要求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“出料加工”(代码1427),运输方式为“综合保税区”(代码Y);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(区外)的出料加工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不视同出口,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,免交许可证件,属应征出口关税的,应提供担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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